司法機構今(8日)公布有關投訴裁判官何俊堯早前處理6宗審訊行為的結果,有關案件的上訴或申請刑期覆核時限已屆滿,總裁判官經深入了解,以及閱讀每宗案件的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認為針對何俊堯就上述案件的司法行為投訴不成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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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判官表示,留意到律政司亦沒有就上述6宗案件的裁決或刑罰,以判刑過輕、原則性犯錯、法律觀點出錯或表面偏頗為理由,向裁判官、原訟庭或上訴庭提出覆核裁決、覆核刑罰或案件呈請的申請。
總裁判官強調,上述案件的裁決、判罰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職能干預任何司法決定。
司法機機指出,另有兩宗涉及投訴何俊堯的案件,由於律政司就該兩宗案件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申請,故會待該案的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出適當的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