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重建計劃發展多年,地政總署去年5月根據《收回土地條例》,宣布收回裕民坊一帶的土地,惟至今仍有商戶未遷出。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相關商戶,要求收回相關物業和土地的空置管有權,聆案官今(6日)表示,被告主要關注賠償額不足,但條例已列明收地程序及賠償措施,賠償問題並非合理的抗辯理由,裁定律政司勝訴。
案件今於高等法院作簡易判決聆訊。原告為律政司長;被告為羅榕帶經營的福申洁淨公司、許美和經營的安記皮具、董利平、高良濱和林遠志。
眾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在庭上自行抗辯。羅榕帶批評,市建局提出的賠償額與舖位市值相差甚遠,「我哋抗爭到今日,其實都係支持重建,但價錢真係唔合理」,故要求將案件押後,以待與市建局繼續商討。許美和表示,當局沒有充分解釋賠償方案,收地猶如「大石砸死蟹」。
律政司一方指出,地政總署已根據《收回土地條例》刊出收地公告,公告生效後,被告不再擁用相關土地的業權,理應盡快遷出。律政司強調,如果被告不滿賠償方案,可自行向土地審裁處興訟。
聆案官周敏慧聽畢雙方陳辭,裁定律政司勝訴。聆案官又指出,部分涉事物業超出收地範圍,下令被告毋須支付全數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