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市民今年2月29日在港鐵太子站外紀念8.31事件,其間有示威者縱火和堵路。42歲採購經理和31歲荷蘭籍男子將紙張投進垃圾桶中並縱火,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今(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囚4個月。裁判官梁嘉琪表示,縱火乃嚴重罪行,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運動用品店採購經理鄧振強(42歲)和持旅遊簽證來港的De Bruin Edgar Willem Aart(31歲),被控今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和洗衣街交界,非法用火損壞垃圾桶。兩人被捕至今,已還押近3個半月。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出,首被告願意配合感化官會面,次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兩人都沒有與本案同類型的案底。辯方稱,兩被告案發時將紙張投進垃圾桶,並無使用化學品或助燃劑,又形容當時火勢不大,對人身及財物損害有限。
裁判官梁嘉琪聽畢求情後稱,縱火無疑是嚴重罪行,兩被告向路障縱火,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考慮到被告已向政府賠償共700元,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判兩人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