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長鄧炳強在港台節目《議事論事》表示,警方設立封鎖區的大小視乎行動需要,強調尊重新聞自由,更不一定劃設封鎖區,稱警方如無需要不會將封鎖線設到很遠,會在合理情况下,讓傳媒在最近的距離拍攝。他又稱,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獲部分媒體、傳媒工會及學者贊成,警方有聽取意見,但《警察通例》是由警方遵守,因此最終都是由警方決定如何撰寫。
他指出,警方一定尊重採訪和新聞界自由,但要保障警方安全和執法效率,對全部從事採訪的記者或「任何人的記者」,警方都採取同樣態度,無限制讓他們採訪,但在一些場合要保障警察安全和執法效率,或自稱報道的人不是在做報道工作,而是參與遊行或暴力活動,警方便不能協助這些人。
他舉例,曾有施襲者身處記者群之中,其間警員被人𠝹頸;亦曾有穿黃背心的人阻礙警員拘捕犯人,警方因此有需要拉起橙帶設封鎖區,與一些穿背心「任何人記者」保持安全距離。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接受查詢時反駁,條例規管警方而因此應由他們修訂,當中無必然關係,最重要是修訂是否合理,他批評警方修改的傳媒定義離譜。至於鄧炳強對設封鎖區的說法,他形容稱「作嘔」,「不搵胡椒噴劑噴記者都偷笑」,指警方的做法是「有咁遠拉咁遠」,他認為是想令傳媒不能監察他們「濫權、濫捕」,認為香港人過去都有目共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