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江西的38歲無業女子涉於今年4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到中環碼頭外架置音響及座位與學唱歌的同學「唱吓歌」。她否認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的傳票控罪,經受審後今(9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罰款4500元。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判時稱,拘捕被告的女警作供時清晰直接,盤問下毫不動搖,故接納女警的證供;但被告不可信及不可靠,認為她的供辭是「自相矛盾」。
何官舉例,被告辯稱演唱時一直眼望前方,有留意聚集人數會否超過法例訂明的4人,卻忘記了架置音響時是否有5個人一同幫手,認為被告的說法是「難以置信」。
被告自行求情時稱,她本為地產及保險經紀,但去年5月失業至今,現時自己的錢全用於供保險,有經濟困難;又認為自己無錯,因當日從沒有召集他人到場,以為法庭可還她公道。何官終判被告罰款4500元。
控方案情指稱,當晚近7時,便衣警員在中環碼頭巡邏時,看到被告與另一女子使用音響器材唱歌跳舞,並放置了4張凳,其間有3名男子駐足觀賞,眾人的距離均少於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