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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灣河槍擊事件 地盤工認阻差辦公准保釋下月判刑 (18:30)

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發生交通警開槍事件,事後警員封鎖現場,有市民在附近聚集。其間一名37歲建築工人涉阻撓警員追截另一名男子,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裁判官押後判刑至10月19日,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梁詠康(37歲)承認於去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警員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辯方求情指稱,被告當日打算乘地鐵到觀塘上班,他看見一名男子被制服,當時沒有想太多,一心想保護該男子,現已對事件感到後悔。

案情指稱,當日開槍事件發生後,警員到場在過路處設立封鎖線,一群人在一旁聚集叫囂,一名張姓男子指罵警員,警員欲上前截查他時,與被告碰撞,被告舉起左手擋住警員,張姓男子逃跑。警員追上並制服了張姓男子,但被告上前用手捉住警員,輕輕推了一下,男子再得以逃脫,警員於是制服及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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