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示威者去年6月26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26歲地盤工人涉追打一名便衣警員令其口中痱滋爆裂,被判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今(25日)在區域法院就該兩項罪名,以及他承認的不依期歸押罪共被判監共4年。法官郭啟安判刑時開宗明義指出,本案是反修例風波多宗暴動案當中,首宗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
法官強調,法庭判刑時不會考慮背後的政治因素,亦無意為政治事件作裁決。他列舉上訴庭在梁天琦案定下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指出判刑需視乎每宗事件而定。
郭官稱,案發當日大批群眾包圍警察總部,佔據道路、堵塞出入口及塗污外牆,影響警署運作,行為極具挑撥性及侮辱性,強調警總作為重要執法機關,示威者的行為嚴重衝擊法治,法庭要予以嚴重譴責。
郭官續指出,雖然被告岑曉麟(26歲)沒有使用武器、沒有預謀施襲,警員亦沒有受傷,參與人數及暴力程度都比旺角暴動案較輕。但因案發地點是警總,所造成的財物損毁、公帑損失、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程度,以及對警民關係的傷害,均加重案件嚴重程度,判刑須有阻嚇力,最終就暴動罪判監3年10個月;被告襲擊手無寸鐵的警員,普通襲擊罪成判囚5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另外被告曾缺席聆訊,被緝捕歸案,不依期歸押罪判監兩個月,故總刑期為4年監禁。
郭官在結語中表示,他3年前已在涉旺角暴動罪的楊家倫案中告誡年輕人,切勿因為一時之勇以身試法,「然而3年後的今天又要判一名品格良好的青年入獄,對此感到無奈」。他重申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崇高理想而改變;亦再次告誡年輕人,不要因個人政治主張而用武力手段達至抗爭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