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多區有示威者與警方衝突。17歲無業青年當日在旺角用雜物堵路,並管有對講機,早前承認各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感化12個月。
被告為報稱無業的李駿(17歲),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0月5日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者在該路上遺下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並於同日在窩打老道後巷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的感化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除了有悔意及實在的更生計劃,亦獲父母支持,學業進展良好。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接納報告建議,就兩項控罪共判被告感化12個月。
控方案情指出,事發當日凌晨,警方接報案發現場有示威者堵路,被告看到警方後,隨即向染布房街方向逃走,警方將被告截停,並在他身上搜出兩部對講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用雜物堵路。
相關字詞﹕西九龍裁判法院 禁蒙面法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