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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師涉雷射筆照警眼罪脫 官:現場無示威 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難瞄準警員 (16:15)

24歲女核數師涉去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外,用雷射筆照射警車上一名警員的雙眼,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裁判官指出,被告當時衣著與一般辦公室上班族無異;加上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難以故意瞄準傷害警員。

被告為核數師王海嵐(24歲),控罪指稱她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根據事主警員的證供,他被雷射筆射中時,光束從60至70米外射入,但警車車窗經過改裝,被告無法看到車內的情況,遂認為被告難以故意瞄準該警員,用雷射筆傷害他,而被告被截查時亦手持雷射筆站在原地,沒有逃走。

林子勤又指出,當日案發現場附近沒有示威,被告住址在案發地點附近,她當時的衣著亦與一般在辦公室上班市民無異,被捕時持着午餐盒,事主亦表示被告被截查前正與男友擁抱和背對警署,接納被告稱當時只是與男友展示新購入雷射筆的說法,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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