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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認新城市廣場暴動 分囚3年4個月至4年 (16:14)

去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3名男子包括一名17歲中五學生涉以雨傘及腳踢襲擊兩名警員,導致其中一名警員面部多處骨折。3人早前承認暴動罪,還押至今(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分別被判囚3年4個月至4年。

3名被告依次為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及學生李文謙(17歲)。梁柏添及龔志遠被判囚4年,李文謙則被判囚3年4個月。控罪指稱他們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參與暴動,以及有意圖而傷害警員張歷恆和郭兆恒。首、次被告承認兩項暴動罪,第三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他們被控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獲控方不予起訴,存檔法庭。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出,本案暴動雖發生在商場,規模均比一般暴動小,但暴力程度令人吃驚,斥3名被告用殘暴手段傷害警員,形容行為「失控」,令一名警員眼部殘障,31歲之年已不可在前線工作,影響其事業。

法庭深信3名被告有悔意,但重申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暴力行為不可容忍,必須判處阻嚇刑罰。雖然第三被告李文謙年僅17歲,但法官斥他在案中手段最暴力,對警施襲後更向天擊拳,故此必須判監,考慮到他認罪,終判他入獄3年4個月。至於首兩名被告參與首次暴動後,折返參與第二次暴動,刑期必然較高,故兩人被判入獄4年。

控方案情指出,當晚警員在新城市廣場遭示威者擲雜物,警員張歷恆欲支援同袍時,被20名示威者拳打腳踢,3名被告涉以雨傘施襲。另一名警員郭兆恒則在衝上扶手電梯時被推倒,再遭示威者拳打腳踢,首、次被告以雨傘打他及用腳踢他。事後張歷恆左眼眼眶及鼻骨骨折,要兩次接受手術;郭兆恒面及背擦傷,已回復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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