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去年11月11日在全港發起示威,一名21歲女大學生在觀塘被警方追截時被搜出六角匙及索帶,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今於(23日)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被告不認罪受審,裁判官頒下裁決指出,雖然被告裝束、持有物品及反應均自招嫌疑,但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裁定她脫罪。
被告梁倩珩(21歲)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即否認去年11月11日在觀塘道管有8條六角匙及一包索帶。
裁判官梁少玲裁決時表示,被告面對有關控罪的「非法用途」,乃「侵入住宅」、「傷害人身」、「束縛人身」3方面之其中一項,惟考慮案中所有證供,法庭僅認為被告有意圖築路障,但案發地點沒有需利用涉案物品所築成的路障,控方無法證明被告行為屬以上3項「非法用途」之中,故裁定她脫罪。
辯方有訟費申請,惟裁判官指被告案發裝束、持有物品及反應均自招嫌疑,故拒絕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