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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通例改稱「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17:55)

警方今日(23日)起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定義,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本報翻查今日更新的《警察通例》,發現同一章「如何配合傳媒工作」亦有修改,由原先「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改為列明「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without compromising operational efficiency),才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警察通例》中最新條文為:「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應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質疑,警方加入「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作為配合傳媒採訪工作的前設,是意味當其認為有執法需要,就不需配合傳媒,「為日後鋪定條路去解畫」。他批評警方並非更協助傳媒採訪,而是為清除更多障礙、減少傳媒對警方的制約,從而協助自己執法。

警方回覆查詢稱,修訂《警察通例》目的是便利警務人員於行動範圍內,或於政府用地或建築物範圍時,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身分,以提升人員在現場協助傳媒工作的能力。警方稱「十分明白拍攝警方行動是傳媒的工作,警方一直與新聞團體保持溝通,讓雙方理解彼此的工作,達至互諒互讓,「警方在這方面的工作不會有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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