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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24司機終院敗訴 官:無牌取酬載客違例 (15:43)

警方2017年扮乘客「放蛇」拘捕多名Uber司機,事後28名司機因非法載客取酬而被裁判法院定罪,其中24人本月初在終審法院上訴後被駁回。終院今(23日)頒下判辭,指出即使Uber營運方式在法例制定後才出現,但上訴人在沒有牌照下,容許陌生乘客乘車,並必定知道或意圖會為該程接載收費,控罪便已成立,因此駁回上訴。

24名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罰款3000至4500元。終院判辭指出,上訴人認為《道路交通條例》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一部分,控方須證明,司機只為履行與乘客之間一個取酬乘載的「直接協議」而駕駛汽車。

終院拒絕上訴人的說法,指出就算載客與取酬之間必須有一個連繫,但該連繫並不等於要司機與乘客簽訂「一式兩份的合約」,若把上訴人對條例的理解放於巴士或小巴司機的情況上更是不合情理,因相關接載合約的兩方只涉及乘客和公司,因此「以作出租或取酬」一詞應是基於接載性質及情況去理解,而非上訴人所說的直接協議。

終院指出,Uber的營運模式是先收取乘客一方接載服務的費用,再由Uber將款項交予相關司機,此透過電話應用程式來完成的做法尚未在制定條例時出現,因而未有包含在立法原意內,不過上訴人的行為仍屬條例下所禁止的取酬載客。不過,終院舉例,若一名「白牌」司機透過第三方公司獲得接載請求,並在接載完成後作為乘客與公司之間的中間人,代公司收取乘客現金,則沒有犯法。

終院續稱,原審裁判官基於事實指出,上訴人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下,容許陌生乘客在將會付款的情況下乘車,並必定知道或意圖會為該程接載收費。終院認為,在此情況下,毫無疑問控罪已成立,因此駁回上訴。

終院在判辭末端表示,此上訴案件只單純為有關條例的法律問題,至於召車服務是否獲准在港營運,屬交通政策問題,並非法律問題及法庭須決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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