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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通例改傳媒定義 記協主席楊健興:限制公眾知情權 (11:33)

警方昨日(22日)去信4個傳媒組織宣布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記協主席楊健興今日(23日)接受電台訪問,他在商台節目表示,認為警方修改定義是為方便其發告票及拘捕,又稱該做法或有違《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會先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是否提司法覆核。

楊健興表示,過往制度沿用多年,警方沒提過記協及攝記協發出的證件有何問題,而警方是次修改傳媒定義前,沒有與記協商討,指出記協證件有助警方辨識記者身分。他稱,任何人都有權在公眾地方進行採訪報道,有關限制或違反《基本法》中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楊健興指出,過去十多個月,不少社會上的重要片段均來自一些網媒或校媒,並稱8.31、陳彥霖等事件正因未有片段,引起坊間爭論,憂慮限制採訪會影響市民對事件的判斷。

他亦在港台節目表示,警方在現場拉起膠帶在公眾地方劃出封鎖區,是大程度地收窄及限制了誰能在現場採訪。他舉例稱,警方早前進入壹傳媒大樓搜查,大部分記者被安排在大樓數百米外的地方,只容許十多間媒體在大樓外較近的位置拍攝。他稱,這反映警方一步一步採用由官方認可及揀選的記者去採訪的做法,並認為這是限制了公眾知情權。

理工大學編委會總編輯陳威諾表示,警方目前已就記者身分分類,並估計在警方新定義下,新聞採訪工作會有更多阻撓,亦更難發現社會事件中主流媒體未能捕捉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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