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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男生擲汽油彈改判勞教 上訴庭:不能只着重更生 被告成績平平獲讚優秀「過譽」 (18:45)

15歲中三男生今年1月初在元朗街頭試擲3枚汽油彈,認罪後被判感化18個月,其中9個月須住在感化院舍。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上周四(17日)改判少年入勞教中心,今日(22日)頒下判辭解釋理由。上訴庭表示根據一貫原則,法庭會以少年犯的福祉為主要考慮,盡量給予更生機會,惟本案被告犯下的縱火罪屬嚴重罪行,法庭不能只着重更生,必須處以阻嚇性懲罰。

被告早前承認各一項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現於勞教中心服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表示,法庭為少年犯量刑時,主要考慮阻嚇效果以及給予犯人更生的機會;但這不是說法庭僅着眼於年輕的因素,尤其是針對嚴重罪行,嚴懲的需要遠超過更生需要。

潘官強調,被告干犯的縱火罪性質嚴重,因為香港人煙稠密,一旦發生火災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加上少年用汽油彈縱火、在另一案的保釋期間犯事,都屬於加刑因素,法庭須判以拘留式刑罰。潘官稱,原審裁判官水佳麗當時判少年接受感化令,只專注於更生而忽略懲罰等因素,犯了原則錯誤。

對於原審裁判官稱讚少年主動服務香港,過去是「優秀」兒童,潘官形容相關評價「有過譽之嫌」及「有失中肯」,因為少年的學業表現平平,並強調原審裁判官聽取求情時不能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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