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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擬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將不承認記協攝記協會員證 (14:15)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日(22日)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表示為協助前線執行職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涵蓋持有兩類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這意味日後不再承認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傳媒。

目前《警察通例》第39章的「傳媒代表」涵蓋持有三類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包括: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記協會員證;攝記協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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