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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傭就與僱主同住「留宿規定」上訴再遭駁回 (21:40)

現時來港工作的外籍家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有菲傭於2016年入稟高等法院覆核有關政策,惟遭法院駁回,她其後提出上訴,認為政策增加外傭受僱主剝削的風險。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辭,認為同住政策屬入境管制措施,由於外傭沒居港權,故不能依賴針對強迫勞動的國際公約條文挑戰屬入境措施的政策,駁回上訴。

上訴人為Lubiano Nancy Almorin,答辯人為入境處長。上訴庭在判辭表示,《基本法》賦予港府行使出入境管制的權力,認為同住政策屬入境管制措施之一。由於外傭沒居港權,故不能依賴《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針對強迫勞動的條文,挑戰屬入境措施的同住政策,形容單憑此原因已足以駁回上訴。

就上訴方質疑同住政策增加外傭在休息日工作的風險,上訴庭認為雙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又認為外傭有權在休息日離開僱主住所,同住政策沒違反《僱傭條例》中,僱員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規定的風險。

政府發言人對裁決表示歡迎,稱外傭來港前需與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並同意有關安排,合約內容訂明外傭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加上外傭和僱主須各自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中向政府承諾外傭只會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即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並在此規定下獲准來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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