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8日上環衝突事件中,一對健身公司東主夫婦及現年17歲的少女被控當日在上環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3人受審後今年7月被判無罪。律政司經考慮後,上周四(17日)書面通知3名被告,將會把部分法律爭議轉交上訴庭,由上訴庭考慮觀點並給予意見。根據法例,此程序與上訴有別,並不影響原審時作出的無罪裁定。
案中被告分別為夫婦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李宛叡(17歲),3人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惟湯氏夫婦被裁定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成,各罰款1萬元。
律政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在區域法院裁定案中3人無罪後,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希望上訴庭可釐清以下法律觀點。
律政司指出,終審法院2016年在陳錦成案,即一宗黑幫謀殺案中,闡明了何謂「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若上訴庭接受終院對其定義,那「非法集結」及「暴動」案的被告並非身在現場,仍可符合「合謀犯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律政司是次申請並不影響原審作出的任何無罪裁定,即案中被告無論如何均不會被改判暴動或非法集結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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