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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被指拒出示身分證阻差罪脫獲訟費 官:穿制服非不出示委任證理由 (15:30)

22歲女社工去年8月要求一名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不果,並遭對方指稱拒絕出示身分證,被控阻差辦公,受審後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判無罪,兼得訟費。裁判官重申,除非有特殊情況,警員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亦沒有對警方造成阻礙。

被告林曉樺獲裁定阻差辦公罪罪脫,交替控罪「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亦不成立,兼得訟費。她散庭後表示,對裁決感「開心」,認為案件起始便屬濫捕,現在公義得到彰顯,呼籲其他「手足」繼續堅持。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指出,細心觀察案發錄影後,發現被告在女督察梁敏儀警告後4秒已作勢取銀包,後來亦手持身分證上下揮動,之後另一警員出示委任證後,她亦稱「OK,你出咗(委任證),我有出(身分證)嘅」。

裁判官指出,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在合理時間內出示身分證,以及被告行為有否對警方造成阻礙,認為被告由始至終只大聲及重複地要求女督察梁敏儀出示委任證,無辱罵成分,而梁敏儀僅以「穿著制服」而拒絕,並非《警察通例》允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

裁判官又稱,依照《警察通例》,警員須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在本案中,裁判官指出現場有近百警力,單單一警員出示委任證並不會影響警方工作,女督察梁敏儀雖解釋「已穿著制服」,惟法庭重申「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故裁定被告沒有阻礙警方。

黃官指出,女督察梁敏儀的作供與現場片段顯示「有所混淆」,梁敏儀指稱被告阻礙更是「不合理」,法庭不會接納其證供,故裁定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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