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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工暴動罪成 官:破壞社會安寧集結即屬暴動 不肯定警爆痱滋是否被告造成 (13:10)

去年6月26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25歲地盤工人岑曉麟今(17日)被裁定暴動罪成,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控罪的普通襲擊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分析證供指出,警員張金福的證供與呈堂片段和截圖內容完全脗合,裁定他是誠實證人。至於被告的證供,郭官認為被告見張金福在現場被其他示威者追打,在現場起哄下他「加入戰團」,乘混亂中對張金福出了兩拳一腳,加上「同路人」女子被張金福推跌,被告為「報復」而參與追截甚至追打警員,所使用的武力是非法,並不是合法自衛。

本案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

被告認搬鐵馬遮閉路電視 有共同目的包圍警總

郭官稱,當晚數以千計的示威者為政治訴求而包圍警察總部,以雜物堵塞出入口,在外牆噴上侮辱性字句,破壞閉路電視,該些行為極具威嚇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非法集結,而被告承認搬鐵馬及協助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明顯有共同目的包圍警總;只要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旦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

郭官表示,雖然警員在夏慤道被其他示威者襲擊時,被告仍未參與其中,但當被告參與襲擊的一刻,他已經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郭官強調,事件不是獨立事件,因張金福推跌他們的一名示威者後,被告及其他人的即時反應是互相協助,同仇敵愾追打和制服他;無論被告是參與夏慤道暴動的延續,或是身處的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任何角度看被告都是干犯了暴動罪。

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郭官稱,張金福作供時不肯定口腔中的痱滋爆裂是否由被告出拳造成,而且張金福沒有就此在記事冊即時記錄,亦沒有即時拍攝傷勢,法庭不能確定當中的因果關係,裁定「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未能被充分證實,但裁定較輕微的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成。

官:痱滋爆裂微不足道仍控較嚴重傷人罪

郭官強調,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有關情況是「微不足道」,點名批評控方在此情況下仍控告較嚴重的「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沒有必要也不乎合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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