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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女涉襲警罪不成立獲訟費 官稱警證供不可信籲冷靜處理免衝突 (19:15)

警方去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巡邏和截查市民,一男一女文員涉襲警被起訴,案件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今(16日)裁決稱,警員當時只是意外碰撞女文員,以及向男文員和其女友使用不必要武力,才引致相關衝突,裁定二人罪脫。裁判官明言,理解警員近期執勤面對極大壓力和安全威脅,但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假如他們更冷靜處理,便可避免衝突。

兩被告依次為盧錦玲(42歲)和利尚寯(32歲),他們原被控去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A出口分別襲擊警員A和B。據悉兩被告原本互不相識。

利尚寯的未婚妻知悉裁決後一度在庭外痛哭,與未婚夫相擁。裁判官溫紹明表示,涉案3名警員的口供明顯與案發片段不符,認為他們沒說出真相,非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次被告的說法與片中情況脗合,裁定他為誠實可靠證人。

溫官表示,反覆觀看案發片段後,認為警員追捕可疑人物時,「非常可能」意外地觸碰首被告的雨傘。溫官形容首被告當時手持雨傘和餸菜,打扮尋常,假如警員懷疑她襲警,大可先向她截查,而非使用武力將對方壓在牆上,有關舉動不必要,甚至觸發次被告涉嫌襲警的事。

溫官指出,次被告與女友當時情緒較激動,但二人打扮尋常、手無寸鐵,亦沒阻礙警方,惟警員不由分說地使用不必要武力,大力推向被告女友的胸口和肩膀,令次被告架起前臂推向警員,以阻止對方繼續用武力。雖然次被告的力度不小,但警員當日神情兇惡,更用胸口頂向二人,裁定次被告合理自衛,二人襲警罪不成立。

溫官特別提到,理解警員近期執法明顯面對極大壓力,時刻受到安全威脅,惟本案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被告只是路過的普通市民,假如警員當時更冷靜處理,便可避免衝突。

兩被告均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反對,表明雖接受本案的事實裁決,但接獲指示反對訟費申請。溫官回應,假如控方接受有關裁決,代表被告沒自招嫌疑,「有時啲指示都真係可以好唔合理」,終裁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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