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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學生涉管噴漆雷射筆罪脫 官質疑警「偏偏唔記得」重要細節拒接納供辭 (17:50)

17歲男學生去年11月在中環示威現場一帶持有噴漆及雷射筆,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今(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惟裁判官何俊堯聽畢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後,認為該警員「偏偏唔記得」案中重要細節,法庭對其說法「有所保留」,拒接納其供辭。何官稱,在控方缺乏證據指稱下,噴漆只為「普通不過」的物品,雷射筆亦非必定用作傷人,故裁定被告兩罪罪脫。

被告黃智恩(17歲)否認於去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附近管有一支噴漆,並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拘捕被告的防暴警員麥浩燊供稱,案發時坐警車前往中環一帶,看見約50名黑衣人,部分手持鐵通,頭戴「豬嘴」,黑衣人看見警車旋即逃跑。麥浩燊憶述,他在警車上看見被告正示意黑衣人逃跑,又大叫「有警察」,遂下車截停被告。麥浩燊指出,被告曾試圖逃走,他與被告之後雙雙倒地,最終制服並拘捕被告,並在他身上搜出噴漆及雷射筆。

裁判官質問麥浩燊為何與被告倒地,「無啦啦唔會跌倒」,麥浩燊稱忘記此部分細節,僅稱曾出手阻止被告及觸碰他的腰部。裁判官追問麥浩燊為何不將追截過程筆錄,麥說:「對唔住,我忘記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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