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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女涉藏激光筆士巴拿 證物置警署櫃警員認違《警察通例》 (20:00)

科大生周梓樂去年11月墮樓不治,引發市民在各區發起悼念活動。26歲女子涉在黃大仙被警員搜出激光筆和士巴拿,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9月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供稱,他一直將證物置於警署的櫃內,至案發後5個月才交由證物房保管,承認做法違反《警察通例》。案件將於明日(9月2日)裁決。

被告尹秀君被控去年11月9日,在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激光筆。現駐守黃大仙警署刑事調查第3隊的警員張錦志供稱,他當晚接手案件後,將激光筆、士巴拿、手機和防毒面具等證物鎖進三格櫃內,至今年4月3日才應案件主管要求,交出激光筆檢驗。他指出,他在5天後取回激光筆,連同其他證物交由證物房保管。

張錦志在盤問下確認,證物房的證物須登記在電腦系統內,以確保證物不受干擾,承認涉案做法「而家睇番係有(違反警例)」。辯方指出,張錦志已加入警隊3年,亦曾接受處理證物的訓練,質疑其說法「係咪講真㗎?」張錦志回應稱「冇錯」。

現駐守黃大仙警區反黑組的警員林凱竣供稱,他當日凌晨約3時接手調查,並由警員58585手上取得一個防毒面具、一支激光筆和士巴拿等物品。惟辯方指出上述說法與其口供紙有兩處出入,包括負責交接證物的警員編號不同,以及沒提及涉案激光筆,林凱竣解釋當時「混亂中出錯」。

林凱竣又在裁判官提問下表示,除了在口供紙記錄證物情況外,他之前曾在私人記事本記錄,亦沒將相關記事本交給控方。辯方質疑警例規定警員須在警員記事冊內記錄重要事情,當中包括處理證物的情況,林則回應不清楚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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