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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Uber司機涉非法載客取酬 上訴終院遭駁回 (13:25)

24名早前在裁判法院因非法載客取酬被定罪的Uber司機,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爭議相關條例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正確法律論釋,終院今(9月1日)開庭處理後,決定駁回上訴,判辭押後頒布。

24名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被判罰款3000至4500元,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後,終院早前就如何定義《道路交通條例》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正確法律論釋,批出上訴許可。

代表申請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陳辭時指出,條文目的在於防止無牌照司機透過接載乘客取酬,若這些司機與乘客之間有「直接協議」,即直接接載乘客取酬,便屬犯法;惟在此案中,司機的動機只在於與Uber有直接協議,透過接載Uber客人取得酬勞,並非欲直接在乘客身上取酬而接載他人,司機與乘客之間亦無金錢往來,款項只是由Uber收取。

被問到若司機為公司僱員,而公司並無為司機取得相關牌照時,在條文下刑責屬誰,申請方就回應指,公司應負上刑責,而非受僱的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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