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黎明行動」三罷期間,一名港大護理系男生涉嫌在大埔公路用欄杆堵路及襲擊一名警員的頸部,經審訊後今(2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至於因堵路而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罪名成立。裁判官指出,兩名警員的供辭「難以置信」,更稱受襲警員的供辭是「質素欠佳,不能盡信」,拒絕接納兩人作供。
被告鄭塏臻(20歲)原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大埔廣宏街襲擊警員Y。他另外被控於同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迴旋處,與女子陳正亭留下3支防撞桿佔領行車線。
裁判官分析證供指出,休班警員沈德華在車上觀察兩名涉案人只有短短5秒,卻清楚記得兩人所有特徵,其供辭有「修飾及誇大證供的可能」。另外,沈德華在庭上供稱他下車後隨即表明警員身分,但他在書面供辭則稱在制服被告後才表明身分,質疑他的庭上說法屬「新近揑造」。
就警員Y的供辭,Y聲稱遭被告擊打左邊頸後非常疼痛,但裁判官指出,他在拘捕時、返回警署途中以及匯報值日官時均沒有表示受襲,質疑「難道這些時候他都不痛嗎?」;又稱比Y矮小的被告用右手從上而下打向Y的左邊頸,動作極不自然,直指Y的說法「難以置信」,最終拒納兩名警員的口供。
裁判官指出,雖然片段未能無間斷將兩人的行動拍攝,但片段所見拋下防撞桿的兩人及其後截查的兩人衣著脗合,因此裁定被告罪成,案件將於明日(27日)下午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