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警隊多年的已婚休班警長,3年前在油塘大本型商場的扶手電梯偷拍「警嫂」裙底,早前被裁定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罪成,判監兩個月。警長早前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21日)頒下判辭,認為警方搜查涉案手機記憶卡的手令有效力,警長當時手持手機的動作亦不自然,駁回上訴。
被告莊志強早前被控於2017年11月27日,在油塘大本型商場扶手電梯偷拍女子裙底,該女子為另一名警務人員的妻子。
上訴方早前指出,涉案手令指明「建築物或地方」為警總警政大樓22樓,惟手令的「授權部分」指明可進入的地方,卻是涉案記憶卡,質疑手令內容「語無倫次,不合乎常理」,又質疑有關警員盲目抄襲其他手令的內容,做法缺乏真誠。
惟法官黃崇厚指出,原訟庭當時就另一宗涉警方搜查手機的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警員就本案申請手令則在上述裁決頒布一個月後作出,認為前線警員對裁決要求未能完全掌握,亦難以苛責,認為該警員已盡力而為。
黃官表示,雖然手令表述的內容或有改善空間,但當中提及的搜查物品和範圍清晰明確,認為上述情況未導致手令無效或失效,又認為上訴人當時手中的電話鏡頭面向天花板,並非拿手機的自然動作,裁定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沒出錯,駁回定罪上訴。
黃官稱,上訴人身為警務人員,屬知法犯法,他犯案亦非一時衝動,面對懲罰屬咎由自取,遂駁回刑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