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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教官涉榨取學警款項 罪名不成立 (14:45)

在警察學院擔任30名學警副班主任的警長,半年間涉嫌巧立名目向學警騙款及收錢,早前被控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和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而受審,案件今(1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出,出庭作供的6名學警雖一致地將控罪概括大綱告知法庭,惟在細節上「各有各版本,莫衷一是」,難以依賴他們的證供,故裁定被告4項罪名全部不成立。

脫罪的被告歐智威(49歲),1988年加入警隊成警員,2004年晉升警長,曾駐守軍裝部、機動部隊及刑事偵緝部。他今日離開法院時,沒有作任何回應。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間,擔任其中一班警員訓練課程的副班主任,負責步操訓練、紀律、食宿和社利事宜。被告分別以承接上一班物資費用如熨斗、電腦等,以及製作結業紀念冊租用專業設置製作費,先騙取班上30名學警24萬元,之後要求學警贈送結業禮物,索取1萬元。受訓期間,被告又以維修桌上電腦及更換新電腦、購買藥物和紀念品予每名學警等理由,再收取他們費用,至少合共24萬元。

法官鄭紀航在判辭中指出,審訊時共傳召6名時任學警出庭作供,被告沒有出庭自辯,不過庭上播放被告向廉署錄取的會面記錄,與辯方在庭上說法有出入。鄭官分析證供後表明,不接納辯方審訊時的說法,但6名學警供辭在細節上各有不同的版本,尤其當時擔任班上財政長的證人馬寶權,他雖已被發出「免予起訴書」,惟作供時沒有告知法庭是否在班上的額外支出紀錄中隱瞞有關支出,以及作解釋,法庭難以依靠6名學警的證供,故唯有裁定被告4項罪名全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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