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有警務人員涉於西灣河開槍擊中一名青年,民主黨許智峯事後向法庭提私人檢控,今年6月獲裁判官林子勤批出傳票,有關警員須在8月31日就3項刑事罪行出庭答辯。該警員不服決定,今日(10日)向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裁判官林子勤的決定,及裁定私人檢控程序違反《基本法》。
申請人為涉案開槍警員,其報稱地址是軍器廠街警察總部,3名答辯人分別是許智峯、裁判官林子勤及律政司長。
申請書指出,根據《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此私人檢控程序違反相關條例。同時,申請一方稱許智峯品格不良,曾因「搶手機案」被定罪,又在反修例示威中多次被捕,他在不同場合的言論如「警暴」、「黑警」等亦帶有仇警傾向,故認為他的私人檢控申請並非出於正當意圖。
針對裁判官林子勤的決定,申請一方稱他批出的檢控傳票,涉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該罪可判終身監禁,但基於《裁判官條例》,裁判官無權判處任何被告終身監禁,故認為林官的決定越權。
申請一方亦認為,參考過許智峯呈遞法庭的文件及證供,認為其申請根本缺乏表面證供,如沒有考慮案發時正有非法集結,以及申請人當時行為屬自衛等,亦不能證明申請人的行為如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