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人聲稱以500萬港元購入李察米爾(Richard Mille)陀飛輪手表,惟旅行時遇劫,遂報警及通知鐘表商。李察米爾其後稱香港分行收到手表,但手表持有人另有其人,故拒絕退還予商人。商人昨(6日)入稟高院,稱李察米爾非法管有其手表,要求法庭頒令索回手表。
原告為台灣商人蔣岳哲,被告為鐘表商李察米爾(香港)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稱,原告2017年在台北一間李察米爾分店,以1900萬元新台幣購入一隻編號為「RM51-01-MON00744」手表,為全球限量發行款式。原告稱於去年7月前往倫敦旅行,在當地遭劫去手表,他立刻報警及通知李察米爾,惟倫敦警方至今仍未破案。
但李察米爾今年1月通知原告,稱該手表被人帶到香港分店維修,持有人報稱「王樹亮」,故李察米爾拒將手表發還原告。原告又稱,據李察米爾提供資料聯絡「王樹亮」,對方稱有人從北京購入手表,他只替該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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