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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激光筆伸縮警棍彈弓等 兩青年囚8個月提上訴被駁回 (13:30)

去年7月27日「光復元朗」示威引發激烈衝突,警方在元朗一帶截查兩名青年,搜出激光筆及伸縮警棍等物品。兩人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8個月。他們其後就刑期提出上訴,今(6日)被高院駁回。

網上銷售員翁偉成(26歲)和軟件開發公司東主朱梓雲(24歲)早前分別承認去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管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支激光筆,以及彈弓連一袋鋼珠。

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辭指出,首被告當時一身裝備,帶同伸縮警棍和激光筆,形容他並非居於元朗,當晚卻現身「十分敏感」的地區,同時對涉案地區持負面想法。雖沒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上述武器,但被告亦預計該區可能出現使用武力的狀況,甚至求情時稱會在自衛時使用激光筆,認為被告有意在有需要時付諸武力。

黃官形容,警棍屬相當有效的武器,潛在殺傷力不小,涉案警棍當時的放置方式顯眼容易取用,認為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明顯過重。

至於次被告,黃官形容他當時一身裝備,身處的環境未有完全平靜和回復安全。雖然涉案彈弓連鋼珠存放在背囊,但亦不難取出使用,認為被告在有需要情況下,將使用涉案武器。黃官認為,如在近距離以彈弓和鋼珠射中眼和頭等易傷部位,後果將不難想像,認為12個月的量刑起點沒明顯過重。

黃官又說,即使被告有良好品格,不表示法庭必須寬減刑期。雖然原審裁判官應更詳細向被告交代判刑理據,但當中的刑期扣減沒有出錯,故駁回二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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