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售貨員去年10月初被警方截查,遭搜出長23厘米摺刀及一支雷射筆,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今(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矛盾,不接納他用這些物品行山的說法,惟控方未能證明他有傷人意圖,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文健(28歲)報稱售貨員。他原被控於去年10月3日凌晨在將軍澳中心地下B04舖外藏有一把黑色摺刀及一支雷射筆。
裁判官梁少玲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和矛盾。她表示,被告稱摺刀是行山時用來割樹枝,雷射筆是用作照明,惟被告沒有帶水樽,他在10月1日行山時是正午12時,至下午5時行畢全程,毋須使用雷射筆照明;即使需要照明,也可用手機。梁官又指出,被告稱行山時多次用摺刀,但摺刀上卻沒有泥土痕迹。
梁官認為事件可疑,但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案發前聲稱因慶祝國慶而遇襲的婦人有關,加上控方指控不具體,沒有解釋被告如何傷人、傷害什麼人,且被告衣著沒可疑,摺刀及雷射筆也非故意藏在隱蔽位置,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判刑後,被告在庭外說「除咗開心都唔知講乜嘢好」,又稱自己曾「打定輸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