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港鐵車長涉於去年6月在港鐵列車內伸手摸25歲女乘客臀部,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判囚21天。他早前向高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官潘敏琦今(5日)頒下判辭,稱原審裁判官主動在警員證人中尋找拒納被告證供的「彈藥」,不充分考慮及分析證人證供,故裁定車長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上訴人為劉韋辛(31歲),被控於去年6月19日在一列由鰂魚涌開往油塘的列車上非禮女子X。
判辭提到,X供稱上訴人兩度觸碰他,不肯定第一次觸碰是否非禮,但肯定第二次被「揸」臀部。潘官稱,X形容上訴人第二次的作為是本案關鍵,X在庭上堅稱動作是以手指「揸」,但現場拘捕上訴人的警員則指出X當時向他稱被「摸」。潘官表示,原審裁判官處理兩人證供的分歧時,裁定警員證人的紀錄不可靠,做法值得商榷。
潘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主動在警員證人中尋找拒納上訴人證供的「彈藥」,大刀闊斧以自己想像的理由,剔除警員的證供,好讓其全盤接納X的證供,故裁定本案定罪不穩,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