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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技術員襲警罪脫 官:警證供無法指出被告出拳還是自然反應 (22:00)

去年6月12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阻止《逃犯條例》修訂二讀,金鐘一帶發生衝突。26歲技術員涉在灣仔警察總部附近等過馬路時,轉身揮拳打中一名欲從後截查他的便衣高級督察左頸,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襲警罪不成立。裁判官表示,警員證供無法指出被告的動作為出拳,還是自然反應下的「順勢揈手」。

控罪指出,報稱技術員的被告莊浩峰(26歲)去年6月12日,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高級督察余天生。

暫委裁判官黃向戎裁決時指出,余天生作供時雖未能分清被告是用拳或掌襲擊他,但因被告事前無轉身迹象,事發時亦是「電光火石」,所以看不清楚被告動作「並不稀奇」,觀其神態亦感到余天生已盡力作供,遂裁定他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他除事發一刻以外的證供。

黃官續表示,由於余天生無法令法庭得知被告的動作為出拳,還是自然反應下的「順勢揈手」,而余天生形容被告力度為「大力過打招呼但可接受」屬中性字眼,非一定構成襲擊,故法庭無法以被告鹵莽襲擊余天生作唯一合理推論;但若被告動作為自然反應,這實屬「過分誇張」並自招嫌疑,可是仍然不足以入罪,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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