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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藏彈簧刀 官申刑期覆核稱辯方引述高院判辭不準確 (17:22)

患有專注力失調的18歲男學生,去年11月在柴灣道迴旋處一行人天橋上被搜出一把彈簧刀,早前被裁定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罪成,被判守行為一年。惟負責案件的裁判官稱判刑時「過於依賴」辯方說法,主動申請刑期覆核,並要求控方索取高院批准男生保釋的判辭謄本,案件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表示,辯方引述的字眼從無在判辭出現,表示辯方的引述並不準確,押後至本周四(30日)裁決。

控罪指稱,被告吳銘揚(18歲)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近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6月30日判刑時,辯方在引述被告於高等法院獲准保釋時的判辭,稱此類案件通常以罰款方式處理,被告須還押7天是「不合比例及不公平」決定。

裁判官香淑嫻今表示,閱讀判辭謄本後,認為判辭內從無出現辯方所引述的字眼,稱辯方的引述並不準確,「沒有發生過」。控方同意香官的觀察。

辯方指出,該高院判辭內確有提到此案在法律上難以支持監禁式刑罰,而且引述高院的字眼或非在同一地方出現,而當時聽取高院判辭時只可手抄,即使辯方使用「不合比例」字眼,與高院使用「超乎比例」亦屬意思相同,強調無扭曲上文下理,只屬「精華咗」,認為法庭難以如此「詬病」辯方的引述有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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