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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及17歲少女暴動罪脫 官:控方無法證明被告身處暴動現場 (12:54)

去年7月28日中上環衝突,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連同一名17歲少女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亦罪脫。法官郭啟安今(24日)指出,根據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的判辭,「暴動罪的控訴要旨是犯案者恃人多勢眾以暴力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故此被告必須要與其他暴動參與者有「集體性質」,亦即「集結在一起」,惟控方卻無法證明3名被告身處控罪書上的暴動現場。

湯偉雄及杜依蘭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罪成,兩人被判各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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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點名指稱,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在陳辭中企圖令法庭信納3名被告身處「暴動副戰場或第二戰場」,但控方卻對被告「必須在暴動現場集結在一起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等要求隻字不提」,批評控方避重就輕,以偏概全。

官:法庭須避免「黑衣暴徒」標籤

針對3名被告案發時的裝備,控方稱3人的裝束及裝備與暴動現場的示威者脗合,可排除3人僅是圍觀。不過,郭官稱黑衣裝束是「為數不少的市民日常裝扮之一」,又說第三被告的衣著「只是一身時下普通少女夏天的逛街裝扮」,強調法庭必須小心避免因為社會上某部分人對示威活動或示威者形容為「黑暴」或「黑衣暴徒」等標籤,而特別對案發時同樣穿上黑衣或佩戴黑色裝備的首兩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湯氏夫婦或「擔當義務救護人員」

對於警方在湯氏夫婦身上搜出的物品,郭官表示該些物品屬保護及醫療性質,況且他們身上沒有攻擊武器,郭官稱其中一個可能情況,便是兩人「正擔當義務救護人員」,並說呈堂的閉路電視顯示他們案發「的而且確有向受催淚煙影響、嚴重影響視力的第三被告施以援手,協助她走到一旁停低再用生理鹽水清洗她的眼睛」,亦說法庭不難推斷兩人用搜出物品「用來協助特別是在示威過程中受傷流血或受催淚煙影響的人」。

郭官指出,即使湯氏夫婦案發不是身穿急救員的反光衣,亦不代表兩人當時並非進行急救工作,明言「情況正如現場部分記者也未必身穿記者的反光衣,執行職務的警員也可以是穿便裝」。對於控方稱兩人因犯法而逃匿警方,郭官直稱逃匿原因有其他可能,如「只是因為他們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的行為但為了救人,卻仍然要被警察追捕甚至可能起訴嚴重的罪行例如『暴動』罪」。

欠足夠證據 「寧縱毋枉」原則不能使被告定罪

郭官在判辭說,同意三名被告當日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但基於無罪推定中「寧縱毋枉」的原則,控方在缺乏足夠證據下,法庭不能使他們定罪,強調「寧縱毋枉」並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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