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前年9月在荃灣近水灣泳灘潛水時在防鯊網附近遇溺,送院搶救不治。死因庭陪審團今(23日)退庭商議約4小時後,裁定死者陳志康(終年40歲)死於意外。
陪審團同時向康文署提出共5項建議,包括:
1.應為曾受水肺潛水訓練和合資格的救生員更新訓練
2.將水肺潛水納入救生員的主要職責,公務員職級的救生員應接受水肺潛水訓練,以及獲取相關資格
3.放置潛水設備的救護站應設閉路電視,以更清楚記錄當中的運作情況
4.水肺潛水設備應放在設安全警示的裝置內,但毋須上鎖,以用作緊急拯救
5.由於救生員工作流動性高,署方應定期檢查有關指引有否完全落實,並向所有救生員發出清晰工作指引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引導陪審團時指出,無論事主應指示,還是自發穿上潛水裝備,當陪審團接受他遇溺,便應裁定他死於意外。但假如陪審團對相關說法存疑,便應裁定其死因不明。
陪審團曾詢問,可否裁定死者因意外致死,其死亡由疏忽造成;又問死者是否有可能死於不合法被殺。裁判官回應有關選項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