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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朗彥普通襲擊罪脫 裁判官:保安員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好大分別 (16:15)

25歲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去年3月15日在政府總部東翼外抗議修訂《逃犯條例》,其間與其他人企圖衝入大堂,他涉嫌襲擊一名男保安,今(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指出,疑受襲保安員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好大分別」,保安亦表示因事隔太久無法想起細節,遂不能安心依賴其證供。

案件今日開審,林朗彥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受襲保安員出庭作供,但裁判官何俊堯半日內作出裁決,引述保安員的供辭指出,林朗彥當日在立法會大堂內衝至他面前,他離開原地撲向林朗彥,卻被林朗彥撞一下後倒地及被壓住,令他背部疼痛,亦因在地上時壓到右後褲袋的電話而臀部感痛楚。

何官認為其說法與閉路電視片段「好大分別」,並指出片段內看不到林朗彥有撞保安員的動作,反而看見林朗彥與保安員拉扯倒地後,保安員壓在他身上。何官續說,由於閉路電視的質素及距離,無法在片段中看清事件細節,認為單憑觀察影像,更有可能是保安員拉倒林朗彥後自行失足倒地。在不能肯定林朗彥的動作下,何官將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林朗彥一項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林朗彥在庭外表示,很幸運有閉路電視證明他沒有作任何暴力行為,希望執法人員不要再為令他人入罪而強行扭曲事實,又說因案件的進展很突然,未有想到要申請訟費,稍後會與律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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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字詞﹕林朗彥 逃犯條例 反修例 政府總部 普通襲擊罪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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