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日「旺角再遊行」,警方清場時拘捕多人,其中9人否認非法集結罪,案件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一名女督察在錄口供及接受辯方盤問時,均沒有提及當晚曾發出拘捕警告;惟在裁判官提問下,她改稱曾在水渠道警告示威者若不離開,警方就會作拘捕。
9名被告案發時介乎15至35歲,依次為15歲少年、鄧榮熙、陳駿霆、韓明恩、廖智峯、陳嘉汶、伍兆銘、方施陽和蘇澄怡,同被控非法集結。少年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涉及一支雷射筆。
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的女督察馬家謙今日繼續作供。辯方問她當晚警告示威者時,為何無提及拘捕字眼,她稱「有人犯法就可以去拉」,所以拘捕警告並非必須,但坦言可以有更好的說法。
裁判官及後向她提問,究竟當晚的3次警告是否包含拘捕警告,她稱「正式的警告」無講明會拘捕示威者,只表示會用武力驅散;但她隨後發出「重複的警告」已包含拘捕字眼。
辯方遂質疑她在書面口供沒有提過拘捕警告,她承認錄口供時有所遺漏。她亦在盤問下稱,旺角有不少橫街,「只要示威者有離開的想法,任何一條橫街都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