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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申覆核《港區國安法》控特首違就職宣言 高院稱無證據拒批 (17:30)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就《港區國安法》提出司法覆核,指特首林鄭月娥未有按《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違反「擁護基本法」的就職宣言。高等法院今(13日)頒下判辭,指出申請並非合理爭辯,因沒證據證明,港府按第23條立法後,人大常委會就不會訂立《港區國安法》,最終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郭卓堅,答辯人為特首林鄭月娥。判辭指出,行政及立法機關有權決定何時就第23條自行立法,該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監督。另外,判辭說申請人沒有指出哪一條《港區國安法》違反《基本法》,也沒有解釋《港區國安法》如何違反《基本法》。判辭強調法庭在處理重大憲法問題時,不會作出空泛討論或裁決,因為法庭的判決可導致影響深遠的後果。

郭卓堅在庭外表示,今次覆核至少可以告訴全世界「香港人係有做嘢反對,但我哋無能為力」,更一度咽哽地說:「呢1045元(申請費)係好值得,以後要話畀後代聽,我哋有反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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