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一名時任警長涉嫌在紅磡處理一宗襲警案時,於警車內掌摑一名男子,被告今日(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
被告黃明偉(47歲),案發時任職警長,被控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的警車AM7411內襲擊李文瀚。
控方在庭上播放事發時由警方隨身攝錄機拍攝的錄影片段。片段中可見事主被警方截查,他稱因警員沒出示委任證、不能確定警員身分而報警,並詢問「有無人可出示委任證?」有警員高呼:「我𠵱家話你知我哋就係差人。」事主被警員搜查隨身物品,及後被押上警車。
事主在警車內不斷要求「我要擺返好個銀包」,有警員以粗言穢語回應,片段中警員手部有所動作,並連續發出3次「啪」聲。
事主於庭上指出,當時車上有3至5名警員,包括1名警長、2名高級警員,其餘是普通警員。他當時被連續掌摑3次,均是頭部及眼部位置,並肯定當時說粗言穢語及掌摑他的是被告。事主又表示,當時他眼部流血,需到醫院縫3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