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籍49歲男經理涉去年在警署橫額及港鐵設施噴上「721」、「831」和「黑警」字眼,並於警員追截期間涉拒捕。今(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刑事毁壞罪,押後判刑,另一項拒捕罪則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一年。控方提及警方向被告索償約3.5萬元橫額清潔費,裁判官何俊堯表示「想要多少少資料」,下令控方披露相關單據。
在香港定居12年的台灣籍被告黃麟傑(49歲)為跨國公司經理,辯方透露他年薪過百萬。他承認4項刑事毁壞罪,涉及去年9月噴污香港仔警署外的兩幅橫額、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的外牆等。黃麟傑稱,因對721及831事件有深切感受才犯案。何官聽畢求情,相信被告有真誠悔意,「值得畀機會」,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屆時將處理賠償令事宜。
另外,20歲兼職侍應黃錦威涉去年11月12日在西灣河剪斷交通燈電線,早前承認刑事損壞罪,但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何官今午判刑時指,被告的感化報告內容正面,判他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要賠償452元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