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咖啡師去年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焚燒及踐踏國旗,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獲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上訴,案件今日(1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進行刑期覆核。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承認原審時沒有就各種加刑因素,如被告焚燒政府公物、在數十人圍觀下犯案等給予足夠比重,改判被告即時入獄5星期。
21歲被告鄧智樂早前承認去年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公開及故意以撕毁、焚燒及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
律政司一方陳辭指出,參考上訴庭對《羅敏聰案》判辭,被告知悉涉案國旗屬政府公物、被告連同他人使用多種方法侮辱國旗,同時利用白電油焚燒國旗,全為加刑因素。張潔宜詢問控方,「係咪只要係侮辱國旗罪,都要判即時監禁?」控方否認。
辯方認為社服令已展示足夠阻嚇性,並透露被告已履行6次社會服務,又稱他剛獲公司晉升為全職主任咖啡師,職責改變使他成長,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辯方又反問「係咪一定要一個年輕人坐監,先達到阻嚇形式去維護國旗?」
張官聽畢雙方陳辭,認為自己原審時的確忽略考慮控方指出的各種加刑因素,斥被告行為「輕蔑及蔑視國旗,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即時入獄乃唯一判刑選擇,決定改判他入獄5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