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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管有白電油雷射筆等判囚10個月 另一人管有登山杖及槌判入更生中心 (17:15)

兩名青年去年11月在元朗被截查時,分別搜獲白電油、槌子、刀及雷射筆等物品,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4罪,今(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10個月及判入更生中心。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稱兩人所攜帶的物品「有一定殺傷力」,屬嚴重罪行。

首被告關毅良(25歲)承認於去年11月3日在元朗朗景臺外,管有刀、雷射筆、易燃液體、白電油及打火機等。次被告林汶軒(20歲)則承認管有登山杖及槌子,以及未能向警員出示身分證。

代表首被告關毅良的律師求情時引述背景報告稱,首被告來自單親家庭,為人勤奮,一直盡責照顧家庭,今次犯案受網上言論煽動,事後已非常內疚,承諾未來會遵守法例。代表次被告林汶軒的律師求情稱,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有深切反省,明白要以理性方式表達訴求,請求法庭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

裁判官表示,雖然雙方不爭議涉案物品是汽油彈,但首被告攜有的易燃液體,有一定程度殺傷力,不接納物品用來保護自己的說法,認為被告有傷人意圖,由於案情嚴重,即時監禁屬合適選擇,兩項控罪共判監10個月。

就次被告的判刑,裁判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須在羈押期間接受訓練加強守法意識,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另須就未能出示身分證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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