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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雷射筆襲警罪成判囚3個月 官:警對社會有莫大貢獻應獲保障 (12:48)

28歲女經理去年8月於尖沙嘴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眼晴約一秒,令其眼前一黑並流眼水。她早前否認一項襲警罪受審,今(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3個月。裁判官稱案件嚴重,考慮到警員對社會有莫大貢獻,為保障他們執行職務及對社會釋出正確信息,判囚「無可避免」,但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郭麗芬(28歲)報稱金融經理,被控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

案件主要依賴警員朱冠強證供的準確性,裁判官陳慧敏稱朱冠強作供時表現老實可靠,同時清楚敘述過程,故接納其作供。陳官不同意辯方所稱射雷射光有可能是另有其人,稱由片段中看到被告手中兩度發出綠色光,難以置信是由他人兩次準確射在被告的手上,而被告當時戴上口罩,身上亦有4支生理鹽水及法律支援卡,認為被告不只是路過,是「有預謀及裝備充足」,故裁定被告就是以雷射筆襲警的人。

辯方求情稱被告初犯、背景良好,警員亦沒有永久傷害,望法庭考慮先索取報告。但裁判官稱若予以輕判,「會令犯事者以為不用付很大代價而去侵害警員」,須判處監禁以起阻嚇作用,又稱眼睛是人體最跪弱部分,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故判監3個月。被告透過律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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