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晚(6日)刊憲公布《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7日)生效,當中包括警方可在特殊如緊急情況下,毋須手令便可進入有關地方蒐證,以及警務處長可以「口頭」批准警員截聽或監控而毋須特首預先批示等。林鄭月娥今日在行會前見記者時表示,實施細則有清晰規定,是為了履行國安法賦予保障人權的要求,若有人反而認為是「擴大警權」,是錯誤理解法律。她又稱細則不可被司法覆核亦不受干預。
林鄭月娥表示,實施細則並非賦權,執行權力是來自法例本身,若細則與本地法例有衝突亦有凌駕性,例如在有合理理由下可截取通訊及進行監察,須要由特首核准。
細則安排與現行處理嚴重罪行慣用程序相近
她稱,事實上細則中很多安排與現行處理嚴重罪行的慣用程序相近,強調細則是尊重和保障市民人權,相信可釋除市民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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