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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明生效 警助理處長可授權無手令入屋蒐證 (21:22)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6日)刊憲公布,明日(7日)生效。《實施細則》包括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蒐證;警務處長如有合理懷疑,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要求移除在電子平台發布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特首林鄭月娥於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43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處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43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以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實施細則》要點包括︰

.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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