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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 電單車男涉撞警今午出院  「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 (17:30)

一名男子涉於7月1日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向執勤警員,上周五(3日)被落案控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被告唐英傑(23歲)因腳部骨折留醫,今日(6日)出院,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下午坐輪椅出庭。案件繼續由特首委任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指定法官」之一、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蘇官表示,基於案情嚴重及《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拒絕被告保釋,被告須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據了解,控方指控被告案發時駕駛電單車,涉嫌沒有理會警方警告,先後越過3條警方防線。被告的電單車轉入灣仔謝斐道時,涉嫌撞向10名警員,導致最少3名警員受傷,包括脊骨移位及肋骨骨折。

被告唐英傑被控各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21條及24條。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3個月,以待警方調查,包括檢取灣仔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調查被告的電單車牌及手機。惟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反對押後3個月,表示《國安法》案件的保釋門檻甚高,要求控方縮短押後時間至兩個月之內。蘇官聽畢雙方陳辭,決定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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