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被指涉及去年6月21日包圍警總集會,與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3罪。案件今日(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當中周庭表示認罪,黃之鋒及林朗彥則不認罪。案件押後至8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法庭將處理周庭的求情及判刑,同時黃之鋒及林朗彥的審訊將進行審前覆核,3人獲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周庭今在庭上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稱她在2019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在場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規定下的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根據《公安條例》17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她在同日在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周庭在庭外表示,由於自己過往沒有案底,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可能性較高,故此選擇認罪。惟她強調,亦有心理準備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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