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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馬道立:指定法官須來自現任法官包括外籍法官 司法機構全權負責委派誰審國安案【附全文】 (16:20)

《港區國安法》列明特首從各法院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2日)發聲明,表示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即有關法官只包括根據《基本法》任命、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亦包括外國國籍的法官。他又稱,指定法官的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如政治因素。

馬道立續說,至於委派哪一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則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並由司法機構全權負責(the sole respons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馬道立聲明全文:

1. 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因此,舉例說,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法官一詞在此涵蓋司法人員的意思)。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已在《國家安全法》第44條訂明。按照《基本法》第88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特首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2. 另一相關的《基本法》條文是第92條。正如特首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個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3. 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們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特首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4. 《國家安全法》第44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這並不意味着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44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5. 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馬道立聲明英文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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