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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陳弘毅:標語有「煽動」字眼未必是「煽動他人」作分裂國家行為 (12:55)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日(2日)在商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無條文直接針對藏有或展示標語,以及高叫口號,若純粹是標語上煽動字眼,未必一定是有關法例21條所稱煽動他人作出有關分裂國家的行為。

陳弘毅:合法方式表達意見不犯法

《港區國安法》29條指出,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陳弘毅稱,「憎恨」字眼非新概念,但條文列明要以「非法方式」,認為發表文章等合法方式表達意見並不觸犯法例。

8.31太子站事件引憎恨一說僅滿足29條後半段

他續稱,29條前半段指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等行為才屬犯罪,故認為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說有人造謠稱去年8月31日港鐵太子站事件中有人被警察打死,而引發社會惡意憎恨警隊可構成犯罪的說法,僅滿足了29條的後半段。

倡政府明確規定違國安法者能否參選

陳弘毅認為,政府需檢討及修改現行的選舉制度,透過本地立法配合,明確規定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是否不能夠參選,或者不能參選的時效。

至於38條稱外國人在外地作出針對《港區國安法》的犯罪行為亦受相關法例規管,陳弘毅認為,國際社會一般不會對違反國安法等政治罪行展開引渡程序,本港執法機構亦不會輕易拘捕或檢控在外國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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